写稿
投稿
6月2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资助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资助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清洁能源动力船舶、电动港作机械、清洁能源动力拖车、清洁能源加注。

其中,在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方面,《细则》提到清洁燃料指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电力、氢、甲醇、液氨;纯清洁能源燃料动力船舶包含单一清洁能源动力船舶和多种清洁能源燃料的混合动力船舶。清洁能源动力船舶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年度资助:
1、纯清洁燃料的沿海船舶每年度按照船舶主机功率0.1万元/kW予以资助。每艘船每年度最高资助额度不得超过船舶建造、购置费用的6%,改造船舶不得超过改造费用的12%,而且单船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2、油燃料和清洁燃料双燃料的沿海船舶每年度按照船舶主机功率0.06万元/kW予以资助。每艘船每年度最高资助额度不得超过船舶建造、购置费用的6%,改造船舶不得超过改造费用的12%,而且单船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3、纯清洁燃料的内河船舶每年度按照船舶主机功率0.05万元/kW予以资助。每艘船每年度最高资助额度不得超过船舶建造、购置费用的6%,改造船舶不得超过改造费用的12%,而且单船资助额度不超过80万元;
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同一艘船舶领取本项资助累计不得超过5年,资助起算时间为2025年度。
在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资助方面,《细则》提到对港内使用清洁能源拖车进行资助。电动拖车(包含无人驾驶电动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0.5万元;LNG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0.1万元;氢能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0.3万元。投入使用不足一个月的,按使用天数占月度天数的比例发放。同一辆清洁能源动力拖车领取本项资助累计不得超过60个月,资助初始起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
清洁能源动力拖车每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