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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改委公开征求《支持氢能场景建设若干措施》意见
作者:官方 来源:广州发改委 所属栏目:市场动态 发布时间:2026-09-22 17:18
[ 导读 ]9月20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征求《支持氢能场景建设若干措施》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21日至2026年10月20日。《...

9月20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征求《支持氢能场景建设若干措施》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21日至2026年10月20日。《措施》从扩大氢能车辆应用、优化氢能通行管理、拓宽氢能多元应用、支持制氢协同布局、提升氢气运输能力、加快氢能设施建设、强化氢能金融支撑、发挥国企引领作用、推动绿色价值转化等方面推动氢能产业协同发展。



详情如下:

关于支持氢能场景建设的若干措施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了发挥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牵引作用,加快清洁能源领域场景建设,推动氢能产业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结合广州实际,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扩大氢能车辆应用

对在本市新增注册登记的中型及以下封闭式货厢冷链物流车,使用氢燃料电池系统的依申请100%发放《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对在本市新增注册登记的建筑废弃物车辆,须使用氢燃料电池系统,方可申请及办理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

对在本市新增注册登记的混凝土搅拌车,须使用氢燃料电池系统,方可申请及办理《道路运输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优化氢能通行管理

对于数据接入国家、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的燃料电池汽车,在广州市首次登记上牌、进出收费道路均在广州市范围内、使用粤通卡ETC支付的,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后即可全额减免高速通行费。本政策有效期内该项补贴总额不超过1.5亿元,每年根据年度申报里程数、当年剩余资金额度予以发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氢燃料电池建筑废弃物车辆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后视同纳入余泥运输绿色通道,除早晚高峰时段外,均不受中心城区限行限制。(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

氢燃料电池船舶在过闸、靠泊离港、装卸货物等环节予以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市港务局)

三、拓宽氢能多元应用

对于国家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城市群政策期内满足国家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城市群要求、数据已接入国家、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且获得国家试点积分的燃料电池汽车,市级财政按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标准予以配套,市级奖励按每积分8万元发放,其中设计总质量49吨及以上重型货车按每积分10万元发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鼓励本地企业购置及更换氢能船舶。搭载在穗生产的氢燃料电池系统的货船市级奖励标准为:2000吨级装载量奖励200万元/艘,3000吨级装载量奖励300万元/艘,4000吨级装载量奖励400万元/艘,5000吨级及以上装载量奖励500万元/艘。20米及以上其他氢能船舶市级奖励标准为50万元/艘。氢储能发电、两轮车、叉车、航空器等其他创新应用场景奖励资金按照每积分2.4万元发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在掺氢燃烧、氢冶金、氢基化工原料替代等工业领域,对原有设备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购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按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本政策有效期内该项奖励总额不超过2亿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支持制氢协同布局

冶炼、化工、发电、垃圾回收处理等企业在厂区红线内,利用存量工业用地,配套建设与主体项目生产工艺流程相关的制氢项目,不再单独办理用地出让、规划选址手续,按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按主体工厂配套设施监管,所生产氢气可对外销售。(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

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规模不得超过3000kg/d,储氢容器总容量不得超过3000kg。(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

五、提升氢气运输能力

对在广州市注册运营的运输企业新增购置的氢气长管拖车,30MPa及以上的每台奖励40万元,50MPa及以上的每台奖励6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在广州市登记上牌、进出收费道路均在广州市范围内、使用粤通卡ETC支付的氢气长管拖车,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后即可全额减免高速通行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六、加快氢能设施建设

在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建设的加氢站、制氢加氢一体站可开展对外经营。船舶加氢站参照现有车用加氢站管理办法进行建设。支持加氢站积极开展航空器、两轮车等氢能装备加注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新建加氢站应按照1000kg/12h以上加氢能力、30MPa卸氢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支持已建成投运的20MPa卸氢能力的加氢站实施改造升级至具备30MPa及以上的卸氢能力,对已完成升级改造并投入运营的加氢站,每站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对于数据接入国家、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的加氢站予以运营补贴。对加氢站终端售价2026年底前低于26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7年底前低于25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8年底前低于24元/公斤的市级财政按照氢气实际销售量5元/公斤的标准补贴给加氢站。终端售价2029年底前低于23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30年底前低于22元/公斤的,市级财政按照氢气实际销售量3元/公斤的标准补贴给加氢站,每站补贴累计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七、强化氢能金融支撑

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专项基金,加大氢能产业投资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依托广州市新能源智能汽车大数据监测平台,结合企业奖励预期与项目实际情况,市场化创新奖励回款专项信贷、贷款、融资租赁等综合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新增的银行贷款原则上按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贴息支持,该企业年贷款总额应在2亿元以上,同一家企业年度贴息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支持在氢能基础设施领域开展REITs试点。支持氢能制储运加用等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八、发挥国企引领作用

充分发挥市属国企在绿色低碳转型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深度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氢能试点协同合作,在环卫、混凝土、渣土、冷链物流、综合货运等领域优先使用氢燃料电池车辆,参与的建筑工程项目或物流项目应全面使用氢燃料电池车辆。对主动推动全市氢能产业发展的市属国企,在国资委年度考核评优中予以加分,因客观原因导致探索性亏损或效益波动的,在考核中免除该企业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九、推动绿色价值转化

鼓励交通领域碳减排与氢能产业发展一体化推进,争取到2030年全市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保有量占比达到3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支持符合条件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开发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探索将氢能船舶、掺氢燃烧等低碳行为纳入CCER的方法路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在广州市的氢能产业相关项目。各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配套政策出台工作。有效期间,若政策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或最新要求冲突的,以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最新要求为准,若国家、省对氢能产业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作出调整的,按照从新、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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