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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附图片)
作者:官方 来源:嘉善县人民政府官网 所属栏目:氢能政策 发布时间:2022-08-10 14:49
[ 导读 ]大力推进氢能示范应用,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大氢能装备制造及氢能应用场景推广,努力打造成为长三角一体化区域氢能...

一、制定背景

大力推进氢能示范应用,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大氢能装备制造及氢能应用场景推广,努力打造成为长三角一体化区域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基地。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发改 产业〔2019〕375号)、《浙江省加快培育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浙发改产业〔2021〕38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1〕23号)等文件,结合嘉善实际情况,出台本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意见主要由3大部分12条具体政策组成。

第一部分是加强产业招引培育。具体分为鼓励组建产业基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企业小升规租房费用补助、加大人才招引力度、奖补引荐第三方和构建产业绿色信贷政策体系、工作机制等6条政策;

第二部分是支持企业提质增效,增强研发创新能力。具体为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进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和鼓励企业与研院所及高校合作攻关关键性技术3条政策;

第三部分是加快示范应用推广。具体分为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加快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和扩大氢能应用场景3条政策。

新旧政策对比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善政发〔2020〕23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善政发〔2022〕13号

新旧政策对比

(一)成立氢能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基金总规模10亿元,首期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一、鼓励组建市场化氢能产业基金,对有融资需求的链长型企业和杰出人才类项目进行投资。重点投向燃料电池系统的研发、生产、应用及终端产品生产制造,不断提升产业规模和创新发展活力。

将成立氢能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修改为鼓励组建市场化氢能产业基金。

(二)鼓励优质氢能企业落户嘉善。对新设立的企业正式投产后,单个项目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200万元。

二、针对氢能产业链断点、弱点,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一批具有带动作用的大型氢能装备企业或投资项目,面向核心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培育引进一批“专精特新”企业;面向装备检测、车辆维护、安全培训等,引进一批服务类企业。新设立的总投资1亿元以上企业正式投产后,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4000万元。县、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增加了补助要求,需要总投资1亿元以上,下调了补助比例从20%下调至12%,调高了补助上限从1200万元上调至4000万元。

(三)鼓励企业产业化发展。经县级孵化器孵化成功或引进新项目(新企业)入驻“两创”中心、租赁标准厂房的,自企业产值达到规上工业企业要求后,给予企业上规后租房费用补助,按前两年全额补助后一年减半补助标准执行,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三、经县级孵化器孵化成功或引进新项目(新企业)入驻“两创”中心、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首次升级为规上企业后给予租房费用补助,按前两年全额补助第三年减半补助标准执行,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50万元。

提高了每年补助上限,从100万提高至150万元。


四、加大氢能领域人才招引力度。以项目为依托,加快引进氢能领域高端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强与国内外顶尖院校合作,积极培养本地高端人才,加强氢能领域技能人才培训教育。在创新创业扶持、生活补助、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保障。

新增

(四)对成功引荐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新项目(新企业)落户嘉善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第三方(介绍人),按项目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五、对成功引荐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新项目(新企业)落户嘉善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第三方(介绍人),按项目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提高了奖励比例,从3‰提高至5‰。


六、构建产业绿色信贷政策体系、工作机制,开展绿色信贷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鼓励金融机构对氢能企业开展扩大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金融服务。统筹运用信贷、债券、私募股权基金、上市融资、银企对接发行绿色票据等手段拓宽氢能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氢能产业企业金融惠企服务和支持力度,对经审计确认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氢能产业企业,鼓励各银行机构减费让利,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减免信用证开证费、承兑和跨境汇款手续费等,确保氢能产业企业融资成本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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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鼓励企业扩量提质。对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浙江省“雄鹰”培育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嘉兴市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嘉兴市“瞪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创业(成长)之星”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首次升级为规上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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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当年度企业实缴增值税增幅达到20%,以前三年最高值为基数,按当年度企业增值税地方留存增量部分的70%,县财政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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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现有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且生产性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200万元。

七、现有氢能产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且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500万元。

上调了补助要求从30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上调了补助上限从1200万元上调至1500万元。

(八)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支持氢能企业开展高比功率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集电器、关键材料等核心技术研发;积极推动燃料电池整车集成技术以及宽温域适应性、快速动态响应能力和高效率的燃料电池发动机系统创新;开展基于可再生能源的制氢技术、高压储(输)氢设备轻量化技术、高效液氢制备与储运技术、氢燃料发电站集成技术及分布式能源应用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对列入氢能产业目录的当年度研发投入按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10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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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嘉兴市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给予80万元的奖励。

八、推进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奖励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00万元、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奖励300万元、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或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给予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嘉兴市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给予奖励6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给予奖励100万元,市级重点实验室(A类)给予奖励50万元。

调整了部分奖励金额,同时新增了省级企业研究院等的奖励。

(十)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投保相应首台(套)保险的生产企业,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同一项目如已享受国家、省、市保费补贴支持的,不再给予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 “浙江制造精品”,单个产品给予30万元的奖励;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和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的,通过验收后每项给予1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企业与国内外氢能领域优秀科研院所及高校合作,集中优势资源,瞄准堵点难点,攻关氢能产业“卡脖子”关键性技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的,单个产品给予奖励30万元;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和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的,通过验收后每项给予奖励20万元。被评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给予奖励5万元。对牵头制定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品字标”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牵头修订并完成上述标准的减半执行。参与制定并完成(除第一起草人外排前五位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品字标”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3万元,单个单位每年参与制定上述标准的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调整了部分奖励金额,同时新增了参与标准体系建设等的奖励。

(十一)对加氢站建设的主体,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经审计确认的不含税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按照嘉兴市加氢站布点规划,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鼓励现有加油(气)站改建、扩建加氢设施,并在内循环车辆场所试点建设加氢站。按照省级相关规定加强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明确运营监管原则、部门监管职责、建设管理、依法许可、规范经营及安全管理等内容,保障全县氢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kg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按照固定式加氢站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加氢站(综合能源站),按照相关规定,以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补助。从2022年3月1日开始按15元/公斤给予加氢补贴,并实施退坡补贴,次年3月1日开始逐年降低3元/公斤。

调整了对加氢站建设的补助,设置了补助上限400万元。同时新增了对加氢站售氢补助。

(十二)对登记在本县的加氢车辆按2020年15元/kg、2021年10元/kg进行加氢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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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快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持续推动燃料电池公交车(包括市区、城乡、跨县〔市、区〕、跨地市公交等)、物流车(包括集卡车、冷链物流车等)等场景应用。推进燃料电池在动力观光车、智能网联车、叉车、环卫车、渣土车等领域的示范应用。对推广应用的燃料电池公交车、物流车,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标准给予不低于1:1的补贴。对于其他未列入国家燃料电池汽车补贴范围的氢能示范车辆,根据项目给予一定补贴。同一车辆采用不重复、就高原则进行补助,已获得国家或省市补助资金的,县级不再重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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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扩大氢能应用场景。支持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开始,连续3年按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单个项目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开展氢能船舶示范应用,并推进燃料电池动力向农业机械、工程机械、无人机等领域拓展,根据氢燃料电池功率以每千瓦500元进行补助,单个设备不超5万元。积极开展氢储能、绿电制氢等技术研究和示范应用,推动氢能走向千家万户,催生“氢经济”,构建“氢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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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9月1日后施行,补助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解读部门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573-8422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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