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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适用于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积分核算、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活动。每个年度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城市群上一年度及试点整体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群整体及各试点城市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应用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加氢站建设等试点任务完成情况、面临问题和改进措施;
(二)城市群为推动试点工作开展的组织、政策、资金、安全与应急等保障措施落地执行情况及奖励资金管理情况;
(三)城市群试点工作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其他需要评价的情况。
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积分核算标准要求,组织专家对城市群开展相应年度奖励积分核算,形成各城市群奖励积分核定表。不同场景有不同标准要求:
——对于燃料电池汽车场景,车辆推广积分应当根据城市群车辆推广应用数量和有关信息,参照燃料电池标准车折算办法、标准车奖励积分标准、相应车辆奖励系数等进行核算。氢能供应积分根据车用清洁低碳氢实际加注量、氢气类型、加氢站位置等进行核算。
——对于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场景,奖励积分应当按照清洁低碳氢应用规模进行核算。用氢量应与下游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相对应。仅完成产品生产、未实际销售的下游产品对应用氢量,不予核算;完成实际销售后再申请核算。
——对于创新应用场景,氢动力轨道机车、船舶、矿卡、叉车、两轮车、航空器、备用电源、热电联供、氢储能发电等场景,奖励积分应当按照产品推广应用数量和燃料电池系统(或氢内燃机、氢涡轮等)额定功率进行核算。电子、制药等场景,奖励积分应当按照可再生能源制氢应用规模进行核算;用氢量应与终端产品实际销售情况相对应。
不同于以往的事后结算方式,此次试点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奖励资金。在城市群获得批复后,中央财政向各城市群预拨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城市群启动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试点结束后,三部门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城市群奖励资金进行清算,试点实施期内城市群累计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16亿元。
《办法》还提供了城市群自评报告编制大纲、城市群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试行)、绩效目标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