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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市经信局征求《武汉市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可于10月29日前以书面形式(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加盖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反馈至武汉市经信局材料和新能源产业处。

意见稿提到,试点期内,以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化示范应用为核心牵引,同步拓展工业掺氢燃烧、氢能船舶、热电联供、新型储能等多元创新场景,打造以场景为牵引、以技术策源、核心部件及整车制造、区域协同为多元支撑的全国氢能综合应用标杆城市。目标试点期累计推广各类燃料电池汽车2400辆;建成投运固定式加氢站11座,构建覆盖主城、环线与高速干线的加氢网络;推动关键零部件规模化装车,持续优化产品性能、降低制造成本;试点期末终端用氢成本不高于25元/千克;探索天然气管道掺氢燃烧、内河氢能船舶、园区氢储能热电联供、氢能两轮车等特色示范项目。
全文如下:
武汉市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工信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6﹞59号)和《关于同意京津冀等5个城市群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函﹝2026﹞266号)要求,为深度融入大湾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城市群建设,统筹推进我市试点建设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试点期内,以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化示范应用为核心牵引,同步拓展工业掺氢燃烧、氢能船舶、热电联供、新型储能等多元创新场景,打造以场景为牵引、以技术策源、核心部件及整车制造、区域协同为多元支撑的全国氢能综合应用标杆城市。
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应用——试点期累计推广各类燃料电池汽车2400辆,打造典型示范应用场景。
完善加氢基础设施网络——试点期建成投运固定式加氢站11座,构建覆盖主城、环线与高速干线的加氢网络。
关键零部件自主可控——推动燃料电池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关键零部件规模化装车,持续优化产品性能、降低制造成本,巩固我市氢能核心零部件优势。
建立低成本氢源保障体系——构建稳定、经济的车用氢能供给体系,试点期末终端用氢成本不高于25元/千克。
拓展多元创新应用场景——探索天然气管道掺氢燃烧、内河氢能船舶、园区氢储能热电联供、氢能两轮车等特色示范项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氢能多元应用模式。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氢能多领域综合应用
一是拓展交通领域示范应用。面向重载运输、冷链物流等核心场景,推广应用各类燃料电池汽车2400辆。重载运输重点布局武汉至川渝、豫、鲁、粤的跨省货运及湖北省内城际、武汉市域等运输路线,投运31吨以上重型燃料电池货车,开展大宗物资、快递集散等长途运输及港口、厂区短途运输,累计推广应用870辆。冷链物流重点布局城配、省际运输场景,投运4.5吨及以下轻型燃料电池货车,开展城市冷链、日用配送及末端物流绿色运输,累计推广应用1430辆。推动城市环卫领域氢能化示范应用,面向市政道路保洁、垃圾收集转运、渣土运输等应用场景,投运燃料电池环卫专用车辆,累计推广应用100辆。鼓励在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运营项目新增车辆中,有序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是推进工业掺氢燃烧应用。依托天然气管网资源优势,探索推进天然气管道掺氢燃烧项目,保障掺氢安全稳定,推动氢能
作为高品质热源融入城市燃气体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应急管理局)
三是探索多元创新场景应用。重点布局氢能船舶、氢能热电联供、氢能两轮车、新型储能等创新赛道。面向公务执法、集装箱运输、游船观光、货物运输,推动长江及汉江内河氢能船舶示范应用。探索在工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居民社区等区域开展氢燃料电池热电联供示范。推进氢能在新型储能领域试点应用,探索布局氢储能微电网,拓展电网调峰场景。鼓励在景区、园区、高校等封闭或半封闭场景开展氢能两轮车示范应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水务局,武汉城投集团)
(二)推进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构建环线加氢网络,结合车辆通行需求统筹谋划三环线、四环线加氢站基础设施布局,覆盖长江新区、东西湖区、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等重点区域。新建11座固定式加氢站,对建设、设备购置及运营等环节按规定给予补贴,为氢能车辆运营提供稳定补给支撑。(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城建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武汉经开区管委会、长江新区管委会、洪山区人民政府、青山区人民政府、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新洲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核心部件与装备发展
围绕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化应用与氢能产业链自主可控,推进
一批关键部件、核心装备技术攻关。推进低氢耗燃料电池重卡、低氢耗4.5吨燃料电池冷链物流车、高效率高功率氢燃料电池发动机、超大功率车用燃料电池电堆、大容量Ⅳ型高压储氢气瓶等5个技术装备攻关任务,试点期末分别实现以下技术目标:49吨重卡氢耗≤7.8kg/100km(CHTC-TT);4.5吨冷链物流车型氢耗≤2.4kg/100km(CHTC-LT);系统功率≥400kW、质量功率密度≥960W/kg、额定效率≥49%;电堆额定点极差≤30mV(2片1检);基于35MPa储氢瓶达到储氢质量比7.6wt%,实现零部件及原材料国产化率100%。重点推动燃料电池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8大关键零部件技术迭代与规模化装车应用,提升系统功率密度与寿命。聚焦“制-储-运-加”关键环节,重点发展制氢电解槽、高压储氢容器、氢气压缩机、液氢罐箱及输氢钢管等核心装备。(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科创局,武汉经开区管委会、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洪山区人民政府)
(四)构建氢源供给保障体系
扩大工业副产氢供应,支持企业利用现有氯碱、焦炉煤气、炼化等资源提纯工业副产氢,推动副产氢就近供应、就近消纳。鼓励企业开展离网制氢、生物质制氢等氢气制取新技术应用,扩大绿氢供给来源。探索在化工园区外建设制加绿氢一体化试点项目。强化与大湾区城市群、武汉都市圈产业协作,形成氢气区域供给体系,试点期末实现终端用氢成本不高于25元/千克。(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应急局)
(五)提升氢能储运技术水平
统筹推进高压气态、液氢、管道输氢及新型储氢技术协同发展。重点发展高压氢气管束式运输车,鼓励向30MPa、50MPa及更高压力等级迈进;推动IV型储氢瓶规模化应用,超前布局70MPa IV型瓶储氢罐、中大型固定式储氢罐等产品。探索推进液氢储运,开展液氢罐箱、液氢加注设备等关键技术攻关与工程示范。推进地质储氢技术攻关与工程示范,支持企业开展固态储氢、液态有机溶剂储氢等新型储氢技术的中试验证,探索多元化储氢技术路线。(牵头单位:市科创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创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国资委,武汉经开区管委会、青山区人民政府、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武汉市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专班,统筹试点任务落地与要素保障。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承担日常统筹调度、信息报送、跨部门协调、对接大湾区城市群试点专班等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专职联络员,建立常态化联络报送机制。(责任单位:武汉市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二)强化资金保障。统筹用好国家氢能综合应用奖补资金,
推动资金使用与推广成效相挂钩,确保奖补政策落地见效。落实市级财政配套资金,鼓励各区结合实际给予叠加支持。试点期内,对于满足国家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城市群要求、数据已接入国家和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的燃料电池汽车,市级财政按照积分制核算车辆奖励积分,每积分奖励12万元。对于满足要求的氢燃料电池船舶,市级财政按照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总功率(最高2000元/kW)、动力电池系统总带电量(最高1000元/kWh)核算予以配套补贴。对于热电联供、新型储能、两轮车等创新应用场景,市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标准1:1予以配套。对新建(含已建)和改建的加氢站,按规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站内制氢设备投资额外给予设备购置成本50%、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根据年度加氢消纳量,按照20元/千克的标准给予每年度最高300万元的运营补贴。对接用好湖北省氢能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奖补政策。引导国资和社会资本通过产业基金形式参与全市氢能产业相关项目。(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产投集团、金控集团)
(三)强化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发改部门负责氢能项目、加氢站立项审批;城管部门承担加氢站行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涉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开展涉氢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探索可再生能源制氢差异化监管新模式,对用于能源用途的绿氢项目,在落实安全管控基础上依法履行各项法定手续,按能源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压实属地管理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涉氢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编制应急预案并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监督考核。建立氢能综合应用试点清单化管理、节点化推进、动态化评估工作机制,对照城市群“四张清单”(装备攻关、工业氢能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站建设)涉及我市任务,逐项明确责任主体与时限,确保与城市群整体进度同步。落实月度调度、季度研判、年度评估,建立核心指标动态监测台账,按月归集加氢站建设、车辆运营等数据,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及时协调破解试点堵点难点问题。加强与城市群牵头城市对接,按年度报送自评报告,配合第三方绩效评价的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对反馈问题限期整改,保障试点成效经得起城市群整体考核和中央财政资金清算检验。(责任单位:武汉市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XX月XX日。国家、省、城市群领导小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