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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氢能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7日至9月11日。

意见稿提到投资重点支持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项目的设备购置、建筑安装工程等。范围和标准为:
1 支持制氢设施建设
对新建制加氢一体站和单独制氢设施、现有加氢站新增制氢设施等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项目工程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30%予以补助支持。
2 支持输氢管道建设
对输氢管道新建或利用现有燃气管线改造项目(包括途经本市并为本市提供氢源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项目工程在京建设工程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30%予以补助支持。
3 支持加氢站建设
鼓励新建和改(扩)建符合本市发展规划的加氢站,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含改[扩]建)的压缩机12小时额定工作
能力1吨及以上加氢站(不含制加氢一体站),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项目工程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30%予以补助支持。
4 支持创新场景应用
鼓励符合本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的备用电源、热电联供、新型储能(氢储能发电)等领域创新场景应用,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示范应用项目工程投资30%予以补助支持,对备用电源、热电联供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80万元,新型储能(氢储能发电)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60万元。
5 支持平台建设
鼓励氢能领域企业自主投资建设创新研究、中试、检验检测、分析监测等平台,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项目总投资35%、最高不超过1亿元予以补助支持。
详情如下:
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氢能基础
设施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氢能制储输用相关工作,鼓励氢能全链条先进设备制造与应用,加大对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力度,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重点支持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项目的设备购置、建筑安装工程等。
(一)支持制氢设施建设
对新建制加氢一体站和单独制氢设施、现有加氢站新增制氢设施等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项目工程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30%予以补助支持。
(二)支持输氢管道建设
对输氢管道新建或利用现有燃气管线改造项目(包括途经本市并为本市提供氢源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项目工程在京建设工程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30%予以补助支持。
(三)支持加氢站建设
鼓励新建和改(扩)建符合本市发展规划的加氢站,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含改[扩]建)的压缩机12小时额定工作能力1吨及以上加氢站(不含制加氢一体站),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项目工程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30%予以补助支持。
(四)支持创新场景应用
鼓励符合本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的备用电源、热电联供、新型储能(氢储能发电)等领域创新场景应用,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示范应用项目工程投资30%予以补助支持,对备用电源、热电联供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80万元,新型储能(氢储能发电)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60万元。
(五)支持平台建设
鼓励氢能领域企业自主投资建设创新研究、中试、检验检测、分析监测等平台,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项目总投资35%、最高不超过1亿元予以补助支持。
二、项目及资金申报流程
(一)制氢设施、输氢管道、加氢站等项目申报流程
包括项目谋划、项目申报、投资计划审核和下达、监督管理四部分。
1.项目谋划。
建立相关氢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库。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组织本区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建立本区氢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储备清单,加强与重点企业主体衔接匹配,明确服务主体、建设时限、建设方案等内容,并按照《北京市重大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21〕14号)相关要求,纳入全市重大投资项目储备库。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本区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储备清单项目的前期工作,不断提高项目成熟度。
2.项目申报。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分两期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开发布项目征集公告,属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征集项目初审工作。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区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初审,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严把建设内容、夯实建设条件、落实资金来源、准确填报信息,确保资金下达后能够及时用于项目建设实施,原则上初审通过的项目应全部纳入全市重大投资项目储备。审核重点包括:
一是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投资管理各项规定,并履行项目前期手续,对项目方案严格审核,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真实、方案合理、经济可行,重大项目应审核是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安全生产隐患以及社会稳定风险隐患。
二是已开工项目前期手续应齐备;未开工项目应出具书面开工承诺函,附开工前各项手续完成时间表、审批部门、具体责任人。原则上已竣工、试运行、投资完成额超过80%的项目不予支持。
三是项目资金拼盘应完整闭合,项目各渠道资金相加应等于总投资,且资金结构相对合理。
四是申报项目符合本市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范围和资金投向。项目主体无严重失信记录,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并应出具书面承诺函明确未享受其他市级补贴。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做好审核,原则上已经获得其他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纳入严重失信单位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不得申报项目。
五是资金申请文件中的项目代码、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等与项目核准等文件保持一致,确保在北京市投资项目调度与服务平台填报的各项目信息与报送文件的有关信息保持一致。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将初审通过的项目统一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资金申请报告报批函或请示、资金申请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概算深度)、区级审核意见、前期手续办理情况。资金申请报告应明确项目技术方案、制氢设备能力、加氢站加注能力、管道输氢能力等指标。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同步指导项目单位完成北京市投资项目调度与服务平台录入有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城市管理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委托相关咨询机构,对各区申报项目进行联审,重点围绕项目布局规划合理性、建设必要性、行业引领性、技术先进性、政策合规性对建设方案、补助范围、资金构成、造价预算、新技术应用等内容进行审核。
对符合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提交相关文件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并可按期开工建设的项目,确定拟给予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项目清单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凡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一律不予受理评审,有关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投资计划审核和下达。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履行项目入库审议程序,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评审。
对评估后符合政府投资政策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开展项目批复及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资金原则上分两批拨付,首批资金拨付比例不高于拟安排资金的70%;项目竣工验收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城市管理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组织项目单位开展后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剩余资金。各区应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项目主体,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4.监督管理。
使用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本市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严禁转移、侵占或挪用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托北京市投资项目调度与服务平台,协调调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加强项目动态监测、问题反馈、过程督导。项目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应每月登录北京市投资项目调度与服务平台,按时填报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存在困难和问题等,为项目精准调度提供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依托北京市投资项目调度与服务平台,监督调度投资计划转发下达、执行和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督促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可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
(二)氢能创新场景应用、平台建设等项目申报流程
包括项目申报、投资计划审核和下达、监督管理三部分。
1.项目申报。
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等材料,并向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实行区级联合初审,市级部门联审的工作机制,按照随有随报、定期联审的原则进行。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区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初审,严把建设内容、夯实建设条件、落实资金来源、准确填报信息,确保资金下达后能够及时用于项目建设实施。审核重点与前文制氢设施、输氢管道、加氢站等项目审核重点一致。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将初审通过的项目统一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资金申请报告报批函或请示、资金申请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概算深度)、区级审核意见、前期手续办理情况。资金申请报告应明确项目技术方案、设备参数等指标。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同步指导项目单位完成北京市投资项目调度与服务平台录入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委等相关部门委托相关咨询机构,对各区申报项目进行联审,重点围绕项目建设必要性、行业引领性、技术先进性、政策合规性对建设方案、补助范围、资金构成、造价预算、新技术应用等内容进行审核。
项目公示与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流程与前文制氢设施、输氢管道、加氢站等项目处理流程一致。
2.投资计划审核和下达。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履行项目入库审议程序,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评审。
对评估后符合支持政策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开展项目批复及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资金原则上分两批拨付,首批资金拨付比例不高于拟安排资金的70%;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提请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区相关部门开展验收,并将项目验收结果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可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复核验收,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剩余资金。各区应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项目主体,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3.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要求与前文制氢设施、输氢管道、加氢站等项目监督管理要求一致。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