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2日,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进一步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从强化氢能产业培育、增强产业创新动力、加快氢能示范应用、强化要素资源支持四个方面,提出12条政策意见,对项目投资、企业培育、技术创新与攻关、标准制定、基础建设、示范应用、人才招引、金融支持等均有相应奖补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其中,针对示范应用,《意见》明确,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kg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充装站,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移动式加氢站,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加氢站,符合相关要求且氢气对外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年氢气销售量大于400吨的,按6元/公斤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年度加氢补贴;年氢气销售量低于400吨(含)的,按第一年12元/公斤、第二年9元/公斤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年度加氢补贴。
对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开始,连续3年按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单个项目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对于纳入国家氢燃料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的氢能车辆给予1:1配套补助;对于未纳入国家氢燃料汽车示范应用补助范围的氢能车辆,按实际购置氢能车辆的贷款金额给予企业100%贴息补助。支持氢能运营平台在港区大力推广氢能车辆,按照登记在册的氢能车辆年度在辖区内氢气实际加氢量3元/公斤计算补贴给氢能运营平台。支持在长三角和环杭州湾打造氢能高速示范线,开展示范线揭榜挂帅,对揭榜入围的示范线路车辆实行高速费用补贴政策,每家运营主体(经营主体)高速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150万元。
推进氢燃料电池动力向叉车、无人机等领域拓展,对年用氢量首次超过150公斤的,根据氢燃料电池功率以每千瓦5000元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设备不超过10万元。支持老旧传统燃油发电设备更新替换为氢能发电系统,按氢能发电系统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台设备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氢能船舶,按照船用氢燃料电池实际功率每千瓦1.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单艘船舶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支持氢燃料电池船舶运营,按照年度在辖区内氢气实际加氢量给予船舶运营主体补贴,按照5元/公斤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运营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原文如下: